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物圖像使用及收費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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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本館文物圖像,應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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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物圖像使用及收費辦法第10條,使用該館的文物圖像時,必須在使用的地方註明出處。這意味著使用者在引用或使用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的文物圖像時,必須清楚標示該文物圖像是來自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以下是一個關於該條款的範例: 範例:在一本學術論文中,研究者使用了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的一張古代地圖的圖像來支持他的論點。在論文中,他在該圖像的旁邊註明了出處,明確標示這張圖像是來自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的收藏。這樣做符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的使用規定,確保了文物圖像的正確引用和出處的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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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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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