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物圖像使用及收費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 1.申請人應於本館核准之使用範圍內,使用文物圖像。如需超出核准使用範圍者,應再提出申請及繳費。
- 2.文物圖像以公開傳輸或公開播放方式,在網路或其他電子設備上公開展示者,授權期間以五年為單位。逾授權期限者,應再提出申請及繳費。非經本館同意,申請人不得將文物圖像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授權予第三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物圖像使用及收費辦法第9條,申請人在使用文物圖像時需在本館核准的使用範圍內進行使用。如果需要超出核准使用範圍,則需要重新提出申請並繳費。 該條第2項規定,文物圖像如果以公開傳輸或公開播放方式在網路或其他電子設備上公開展示,則授權期間為五年。如果超過授權期限,申請人需要再次提出申請並繳費。在未經本館同意的情況下,申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授權第三人使用文物圖像。 資料來源: -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物圖像使用及收費辦法(https://www.archives.gov.tw/UserFiles/File/P3/7File/08-1-6.pdf)
- 核名詞
- 非名詞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物圖像使用及收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