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物圖像使用及收費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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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文物圖像使用,以授權完成單項申請用途一次,產出數量以 1,200 份(本)為原則,收取一般費用每張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其產出數量超出者,費用另議。
- 2.同一文物圖像申請數種使用用途,按用途別逐一收費。但第二種用途起,每用途收費新臺幣六百元。
- 3.同一文物圖像再次申請相同使用用途,收取費用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 4.供學術研究、公益使用,經出具證明者,收取費用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 5.與本館訂有合作協議者,從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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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物圖像使用及收費辦法第8條的規定: 1. 對於文物圖像的使用,一次授權完成單項申請用途的產出數量原則上為1,200份,每張收費1,200新台幣。如果產出數量超過1,200份,費用將另行商議。 2. 對於同一文物圖像申請多種使用用途,每個用途按照分別收費。但從第二種用途開始,每個用途收費為600新台幣。 3. 對於同一文物圖像再次申請相同使用用途,每張收費為600新台幣。 4. 對於供學術研究、公益使用的情況,只需出具相應的證明,每張收費為600新台幣。 5. 如果與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訂有合作協議,則按照協議辦理。 根據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物圖像使用及收費辦法的相關資料,數量、用途和合作協議都會對圖像使用所收費用有影響。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文物圖像的正確使用和適當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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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