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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4.10.20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物圖像使用及收費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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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發揮館藏文物圖像之社教、文化、研究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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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文物圖像:指館藏民俗器物(不含古文書及檔案)及碑碣拓本,所拍攝而成之數位圖檔資料。 申請人:指依本辦法申請文物圖像使用之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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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研究、學校教育、文化推廣等學術、公益及商業使用,得依本辦法申請文物圖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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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文物圖像使用,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表,備妥相關文件向本館提出申請,經准後,付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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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圖像格式為 JPEG 電子檔,解析度為 300DPI ,但使用文物圖像之最終產品為數位資料型態者,解析度為 120DP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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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文物圖像使用,以授權完成單項申請用途一次,產出數量以 1,200 份(本)為原則,收取一般費用每張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其產出數量超出者,費用另議。
  2. 同一文物圖像申請數種使用用途,按用途別逐一收費。但第二種用途起,每用途收費新臺幣六百元。
  3. 同一文物圖像再次申請相同使用用途,收取費用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4. 供學術研究、公益使用,經出具證明者,收取費用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5. 與本館訂有合作協議者,從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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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人應於本館准之使用範圍內,使用文物圖像。如需超出核准使用範圍者,應再提出申請及繳費。
  2. 文物圖像以公開傳輸或公開播放方式,在網路或其他電子設備上公開展示者,授權期間以五年為單位。逾授權期限者,應再提出申請及繳費。經本館同意,申請人不得將文物圖像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授權予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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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下列情形,本館得隨時終止文物圖像使用之授權,申請人已繳之費用概不退還: 一、違反公序良俗。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 三、其他損害本館權益之情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物圖像使用及收費辦法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4.10.2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