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物圖像使用及收費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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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發揮館藏文物圖像之社教、文化、研究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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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物圖像使用及收費辦法第2條規定,本館為了發揮館藏文物圖像的社教、文化、研究功能,特別制定了本辦法。 根據這項規定,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文物圖像的使用,需要支付相應的費用。具體的收費標準與方式需要參考相關的文件,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書之民事訴訟(年份)字第(編號)號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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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