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物圖像使用及收費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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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物圖像使用及收費辦法第 1 條」是根據「規費法第十條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所制定的辦法。根據規費法第十條,規費是指對特定對象提供特定勞務時所徵收的費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則規定,政府機關提供的資訊應當以費用低廉甚至免費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可參考資料如下: 1. 規費法第十條:《規費法》於 2010 年修改,原條文已無法取得。 2.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政府資訊公開法,衛生福利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19) 以上資料提供關於規費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相關訊息,但並未提及具體與「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物圖像使用及收費辦法第 1 條」有關的範例。
- 第十條條文
- 第二十二條條文
- 規費法 第 10 條條文
-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2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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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