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物圖像使用及收費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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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文物圖像:指館藏民俗器物(不含古文書及檔案)及碑碣拓本,所拍攝而成之數位圖檔資料。 申請人:指依本辦法申請文物圖像使用之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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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物圖像使用及收費辦法第3條,本辦法特別針對文件中的一些術語進行了定義,以便於辦理相關事項。其中: 1. 文物圖像:指館藏民俗器物(不含古文書及檔案)及碑碣拓本,所拍攝而成之數位圖檔資料。參考資料中未提供更多的關於館藏民俗器物的具體範例,但可以理解為民俗文化中的物品或器具,例如衣物、器皿、工藝品等。 2. 申請人:指依本辦法申請文物圖像使用之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參考資料中未提供具體的申請人範例,但可以理解為任何機關、學校、組織或個人,只要符合申請條件,就可以申請使用文物圖像。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針對該法條的解釋,由於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具體範例,因此無法提供更多相關的詮釋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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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