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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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第12條主要規定了主管機關對於文物註銷的公告事項以及內容。根據該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在文物註銷之日起的半年內,在資訊網路上公告文物註銷目錄,並且該目錄應包括以下事項:1. 註銷品的原名稱和典藏號碼;2. 取得文物註銷的日期;3. 文物註銷的原因;4. 註銷後的處置方式;5. 文物註銷的法令依據;6. 文物註銷核定的日期和文號。 根據有關資料,這些公告的目的是讓公眾能夠得知哪些文物已被註銷,並能夠了解註銷的原因和後續處置方式。此外,公告也提供了法令依據,以證明文物註銷是合法有效的。 舉例來說,如果一座博物館典藏的某個文物因損壞嚴重而需要註銷,主管機關應在公告中明確提及該文物的原名稱、典藏號碼,並解釋註銷的原因是因為無法修復或恢復其原本的價值。公告還應詳細介紹對於該文物的後續處置方式,可能包括保存在備料庫中、出售、捐贈給其他博物館等。最後,公告還應該引用相關的法令依據,以顯示文物註銷是依照法律程序進行的。 以上是對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第12條的解釋,並提供了一個相關的例子。
- 主管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 法令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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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