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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05.24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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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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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註銷:指總統副總統文物(以下簡稱文物)從典藏管理中永久除籍之程序。 二、處置:指文物註銷後之處理方式。 三、註銷品:指經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以下簡稱審鑑委員會)審定註銷之文物。 四、參考品:指文物註銷後,作為推廣教育品或修護實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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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註銷: 一、文物不具備來源性、歷史性、文化性、藝術性之典藏價值者。 二、文物移交至其他專業典藏機關或機構能有效提高利用之可能性,發揮更大典藏效益者。 三、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因素,致文物毀損且無法修護者。 四、文物遭竊、搶劫或遺失,確認無法取回者。 五、依法律或倫理考量,不宜繼續典藏者。 六、文物保存易造成管理或安全疑慮者。 七、文物種類或性質重複達一定數量者。 八、其他不符典藏效益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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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辦理註銷,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制定註銷計畫。 二、經審鑑委員會審定並作成註銷及處置方式之決議。 三、公告註銷目錄。 四、辦理註銷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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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稱註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文物基本資料。 二、文物取得日期。 三、文物現況說明與照片。 四、文物擬註銷之原因。 五、文物註銷後建議處置方式。 六、其他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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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文物未經註銷者應永久保存。
  2. 參考品保存年限為三年。
  3. 註銷品之減損應依國有財產法令有關減損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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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註銷品交予其他機關或機構時,應編造移交清冊,並檢附證明文件,一併移交接管機關。
  2. 註銷品移交接管機關後,雙方應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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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註銷品銷毀應制定銷毀計畫,並記載及檢附下列事項: 一、擬銷毀文物及數量。 二、審鑑委員會會議紀錄。 三、擬銷毀文物現行存放地點。 四、擬銷毀時間、地點及方式。
  2. 註銷品之銷毀,應會同相關單位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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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管機關應自文物註銷之日起半年內,於資訊網路公告文物註銷目錄二個月。
  2. 前項目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註銷品之原名稱、典藏號碼。 二、取得日期。 三、註銷原因。 四、註銷後處置方式。 五、註銷之法令依據。 六、註銷核定日期及文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05.24,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