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05.24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前條所稱註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文物基本資料。
二、文物取得日期。
三、文物現況說明與照片。
四、文物擬註銷之原因。
五、文物註銷後建議處置方式。
六、其他重要事項。
- 文物未經註銷者應永久保存。
- 參考品保存年限為三年。
- 註銷品之減損應依國有財產法令有關減損規定辦理。
- 註銷品銷毀應制定銷毀計畫,並記載及檢附下列事項: 一、擬銷毀文物及數量。 二、審鑑委員會會議紀錄。 三、擬銷毀文物現行存放地點。 四、擬銷毀時間、地點及方式。
- 註銷品之銷毀,應會同相關單位監辦。
文物註銷之相關資料檔案及處置過程紀錄,應永久留存備查。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05.24,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