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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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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註銷:指總統副總統文物(以下簡稱文物)從典藏管理中永久除籍之程序。 二、處置:指文物註銷後之處理方式。 三、註銷品:指經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以下簡稱審鑑委員會)審定註銷之文物。 四、參考品:指文物註銷後,作為推廣教育品或修護實驗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關於「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第2條」的具體內容或相關範例。這可能是因為該法規沒有在提供的資料中被提及,或者這是一個虛構的法條。所以無法對此進行釋義。

  • 註銷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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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註銷:指總統副總統文物(以下簡稱文物)從典藏管理中永久除籍之程序。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