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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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註銷:指總統副總統文物(以下簡稱文物)從典藏管理中永久除籍之程序。 二、處置:指文物註銷後之處理方式。 三、註銷品:指經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以下簡稱審鑑委員會)審定註銷之文物。 四、參考品:指文物註銷後,作為推廣教育品或修護實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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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名詞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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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