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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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註銷: 一、文物不具備來源性、歷史性、文化性、藝術性之典藏價值者。 二、文物移交至其他專業典藏機關或機構能有效提高利用之可能性,發揮更大典藏效益者。 三、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因素,致文物毀損且無法修護者。 四、文物遭竊、搶劫或遺失,確認無法取回者。 五、依法律或倫理考量,不宜繼續典藏者。 六、文物保存易造成管理或安全疑慮者。 七、文物種類或性質重複達一定數量者。 八、其他不符典藏效益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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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第 3 條規定了註銷文物的情形,具體包括以下八種情形: 一、文物不具備來源性、歷史性、文化性、藝術性之典藏價值者。 例:某文物雖然被典藏,但其並不符合具有來源性、歷史性、文化性、藝術性等典藏價值的要件,因此可進行註銷。 二、文物移交至其他專業典藏機關或機構能有效提高利用之可能性,發揮更大典藏效益者。 例:某文物原本由一個機構典藏,但該機構認為將文物移交至另一專業典藏機構或機構可以更好地提高利用可能性並發揮更大的典藏效益,因此可以進行註銷。 三、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因素,致文物毀損且無法修護者。 例:某文物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遭受毀損,且無法進行修護,因此可以進行註銷。 四、文物遭竊、搶劫或遺失,確認無法取回者。 例:某文物被竊、搶劫或遺失,經確認無法取回,因此可以進行註銷。 五、依法律或倫理考量,不宜繼續典藏者。 例:某文物根據法律或倫理考量,認為不應繼續典藏,因此可以進行註銷。 六、文物保存易造成管理或安全疑慮者。 例:某文物由於保存困難或存在管理或安全疑慮,因此可以進行註銷。 七、文物種類或性質重複達一定數量者。 例:某文物的種類或性質已經在典藏機構中重複達到一定數量,因此可以進行註銷。 八、其他不符典藏效益之情形者。 例:某文物存在其他不符合典藏效益的情形,因此可以進行註銷。 以上回答根據對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第 3 條的逐項解釋,並根據該條款所提供的參考資料進行解釋。
- 註銷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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