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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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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辦理註銷,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制定註銷計畫。 二、經審鑑委員會審定並作成註銷及處置方式之決議。 三、公告註銷目錄。 四、辦理註銷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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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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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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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第 4 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註銷,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制定註銷計畫。 二、經審鑑委員會審定並作成註銷及處置方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