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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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稱註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文物基本資料。 二、文物取得日期。 三、文物現況說明與照片。 四、文物擬註銷之原因。 五、文物註銷後建議處置方式。 六、其他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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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第5條規定,註銷計畫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文物基本資料:包括文物的名稱、分類、年代、來源等基本資訊。 二、文物取得日期:記錄文物的取得時間,即文物成為總統副總統文物的日期。 三、文物現況說明與照片:描述並附上照片,展示文物目前的狀況和外觀。 四、文物擬註銷之原因:說明註銷該文物的原因,可能包括損壞、毀損、失竊、真實性疑慮等。 五、文物註銷後建議處置方式:提出對該文物註銷後的處置方式建議,例如保存、修復、移交他處等。 六、其他重要事項:列舉其他與註銷計畫相關的重要事項,包括註銷程序、審核標準、異議程序等。 根據以上規定,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第5條規定了註銷計畫所應包括的內容,用以指導相關單位在進行文物註銷時的相關程序和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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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