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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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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註銷審定,除有嚴重毀損或滅失等無法審查實物之情形,應以實物審查為原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第6條,進行文物註銷審定時,除非文物已經嚴重毀損或滅失等情況無法進行實物審查外,應該以實物審查作為原則。這表示在進行文物註銷審定時,通常應該以觀察實際的文物作為依據,而非僅僅依靠文件或其他非實物資料。例如,如果一個文物被報告為已經毀損嚴重,該辦法要求工作人員在進行註銷審定時,應該先觀察該文物的實際狀況,確定毀損的程度,並依據實物審查的結果做出相應的判斷。

  • 註銷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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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第 6 條規定:「文物註銷之審定,除有嚴重毀損或滅失等無法審查實物之情形,應以實物審查為原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