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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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第6條,進行文物註銷審定時,除非文物已經嚴重毀損或滅失等情況無法進行實物審查外,應該以實物審查作為原則。這表示在進行文物註銷審定時,通常應該以觀察實際的文物作為依據,而非僅僅依靠文件或其他非實物資料。例如,如果一個文物被報告為已經毀損嚴重,該辦法要求工作人員在進行註銷審定時,應該先觀察該文物的實際狀況,確定毀損的程度,並依據實物審查的結果做出相應的判斷。
- 註銷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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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