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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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第7條的規定,經審鑑委員會審定註銷的文物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處置: 一、作為參考品:將文物作為參考品供人參考研究。 二、交予其他機關或機構:將文物交給其他政府機關或相關機構進行管理。 三、歸還原所有者:若私人或團體根據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第4條第4項的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管理該文物,則原有所有者可能會收回該文物。 四、銷毀:將文物予以完全銷毀。 以下是法規與參考資料之關聯範例: 根據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第3條第4項的規定,私人或團體可以根據該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管理經註銷的文物。例如,如果一個私人或團體的文物被註銷,他們可以根據這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管理該文物,然後可能會得到歸還該文物的權利。 另外,根據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第2條的規定,註銷文物需要經過審鑑委員會的審定。例如,如果某個文物被申請註銷,該文物的註銷審定程序應由審鑑委員會進行。 以上是根據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第7條的規定進行的逐條釋義,並且根據相關法規舉出了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 審定名詞
- 註銷名詞
- 第四條第四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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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