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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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總統、副總統應於任職期間,將其所有之文物交由國史館管理。
- 2.政府機關或機構所有之總統、副總統文物具有保存價值者,應交由國史館管理。
- 3.前二項文物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如涉及刑責者,應移送檢調機關偵辦。
- 4.私人或團體所有之總統、副總統文物具有保存價值者,得交由國史館管理。
- 5.前項作業程序,由國史館訂定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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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第4條,其內容可以概括如下: 1. 總統、副總統應於任職期間,將其所有之文物交由國史館管理。 這表示在總統或副總統的任期內,其所擁有的文物應該交由國史館負責管理。 2. 政府機關或機構所有之總統、副總統文物具有保存價值者,應交由國史館管理。 此條款指出如果政府機關或機構擁有的總統或副總統文物具有保存價值,則應該由國史館管理。 3. 前二項文物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如涉及刑責者,應移送檢調機關偵辦。 這表示如果總統或副總統的文物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移交給國史館或移交過程中有問題,並且涉及到刑事責任,則應該由檢調機關進行調查。 4. 私人或團體所有之總統、副總統文物具有保存價值者,得交由國史館管理。 這表示如果私人或團體擁有的總統或副總統文物具有保存價值,則可以選擇交由國史館管理。 5. 前項作業程序,由國史館訂定相關規定。 最後,這條條款指出有關總統或副總統文物管理的相關程序將由國史館制定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立法沿革 1 版
(0921230 制定)
總統、副總統應於任職期間,將其所有之文物交由國史館管理。 政府機關或機構所有之總統、副總統文物具有保存價值者,應交由國史館管理。 前二項文物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如涉及刑責者,應移送檢調機關偵辦。 私人或團體所有之總統、副總統文物具有保存價值者,得交由國史館管理。 前項作業程序,由國史館訂定相關規定。
立法理由一、明定總統、副總統、政府機關及機構所有之總統、副總統文物,應交由國史館管理。 二、明定前者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如涉及刑責者,應移送檢調機關偵辦。 三、第三項規定私人或團體所有之總統、副總統文物具有保存價值者,亦可交由國史館管理。第四項明定其作業程序,由國史館訂定相關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明定總統、副總統、政府機關及機構所有之總統、副總統文物,應交由國史館管理。 二、明定前者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如涉及刑責者,應移送檢調機關偵辦。 三、第三項規定私人或團體所有之總統、副總統文物具有保存價值者,亦可交由國史館管理。第四項明定其作業程序,由國史館訂定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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