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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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文物,係指總統、副總統從事各項活動所產生而不屬於檔案性質之各種文物,包括信箋、手稿、個人筆記、日記、備忘錄、講稿、照片、錄影帶、錄音帶、文字及影音光碟、勳章及可保存禮品(價值新臺幣參仟元以上)等文字、非文字資料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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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第3條,所謂文物是指總統、副總統在各項活動中產生的與檔案不同的各種文物,包括但不限於信箋、手稿、個人筆記、日記、備忘錄、講稿、照片、錄影帶、錄音帶、文字及影音光碟、勳章及價值超過三千元的可保存禮品等文字、非文字資料或物品。 根據《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文物的範疇很廣泛,涵蓋了各種形式和類型的資料和物品。例如,這可以包括一封信、一份手稿、個人筆記、日記、備忘錄、演講稿、照片、錄影帶、錄音帶、文字和影音光碟、勳章以及價值超過三千元的可保存禮品等。這些資料和物品可以是文字或非文字的,並且它們的保存和管理都受到本條例的規範。 作為法律系教授,我對於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並不是特別熟悉,因此無法提供更多法條解釋和相關範例。
立法沿革 1 版
(0921230 制定)
本條例所稱文物,係指總統、副總統從事各項活動所產生而不屬於檔案性質之各種文物,包括信箋、手稿、個人筆記、日記、備忘錄、講稿、照片、錄影帶、錄音帶、文字及影音光碟、勳章及可保存禮品(價值新臺幣參仟元以上)等文字、非文字資料或物品。
立法理由明定本條例所稱總統、副總統文物之定義。
- 非名詞
(0921230 制定)
明定本條例所稱總統、副總統文物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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