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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6.12.27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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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文物,係指總統、副總統從事各項活動所產生而不屬於檔案性質之各種文物,包括信箋、手稿、個人筆記、日記、備忘錄、講稿、照片、錄影帶、錄音帶、文字及影音光碟、勳章及可保存禮品(價值新臺幣參仟元以上)等文字、文字資料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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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統、副總統應於任職期間,將其所有之文物交由國史館管理。
  2. 政府機關或機構所有之總統、副總統文物具有保存價值者,應交由國史館管理。
  3. 前二項文物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如涉及刑責者,應移送檢調機關偵辦。
  4. 私人或團體所有之總統、副總統文物具有保存價值者,得交由國史館管理。
  5. 前項作業程序,由國史館訂定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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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般性文物由總統府編造移轉目錄、記載名稱、內容、日期、數量及附件等名稱等基本要項,每半年由國史館派人具領。
  2. 具機密性之文物由總統府承辦單位以專用封套彌封蓋印,並於封面上註明名稱、起迄日期、機密等級、保密期限、彌封日期等相關資料,每一年移轉國史館原樣典藏。無法判定保密期限之文物,加註說明。屆滿保密期限之文物即自動解密,視為一般性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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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所管理之總統、副總統文物,應定期編製目錄公開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公報及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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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統、副總統文物經主管機關評估其來源性、歷史性、文化性、藝術性,不符典藏效益者,應制定註銷計畫,送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審定後,辦理文物註銷。
  2. 經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審定得註銷之文物,應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處理。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
  3. 總統、副總統各類文物之保存年限與註銷辦法,及其銷毀、作為推廣教育品或修護實驗品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4. 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之組織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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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因應學術研究需要,國史館所管理之總統、副總統文物應開放各界應用。
  2. 前項文物閱覽、抄錄或複製,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國史館申請之。
  3. 前項申請,如為維護公共利益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所必要者,得拒絕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6.12.27,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