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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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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因應學術研究需要,國史館所管理之總統、副總統文物應開放各界應用。
  2. 2.前項文物閱覽、抄錄或複製,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國史館申請之。
  3. 3.前項申請,如為維護公共利益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所必要者,得拒絕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第7條的規定,可以得到以下的釋義: 1. 根據第1項,總統和副總統的文物可以對外開放供各界應用,這是為了滿足學術研究的需要。這意味著國史館所管理的總統和副總統的文物並非只能由政府或特定團體使用,其他相關學術機構或個人也可以申請使用。 2. 根據第2項,對於使用總統和副總統的文物進行閱覽、抄錄或複製的申請,需要以書面形式向國史館提出申請,並需敘明使用的理由。這表示申請人必須提供充分的理由說明使用文物的目的,以便國史館評估是否同意申請。 3. 根據第3項,國史館可以拒絕申請,如果該申請對於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正當權益是必要的。這意味著國史館有權利依據公共利益或他人權益的考量,拒絕某些使用申請。 參考資料: -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 國史館相關法規解釋與措施

立法沿革 1

(0921230 制定)

為因應學術研究需要,國史館所管理之總統、副總統文物應開放各界應用。   前項文物閱覽、抄錄或複製,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國史館申請之。   前項申請,如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所必要者,得拒絕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總統、副總統文物應開放學術應用。   二、明定如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所必要者,國史館得拒絕前項申請。

  • 公共利益名詞
  • 第三人名詞
(0921230 制定)

一、明定總統、副總統文物應開放學術應用。   二、明定如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所必要者,國史館得拒絕前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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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第 7 條規定:「為因應學術研究需要,國史館所管理之總統、副總統文物應開放各界應用。前項文物閱覽、抄錄或複製,應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