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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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將總統、副總統文物之管理及應用,委任其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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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第7-1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委任總統和副總統文物的管理和應用事務,委託給其所屬機關或其他機關(構)來辦理。這種委託的方式有助於有效管理和保護總統和副總統的文物。下面是一個與該條款有關的例子: 舉例來說,假設某一位前總統的文物需要進行修繕和展示。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第7-1條的規定,委託該總統所屬的機關或其他機關(構)負責進行相關的管理和應用工作。這樣可以確保文物得到適當的保護和展示,同時充分發揮其歷史和文化價值。
立法沿革 1 版
(1061208 增訂)
主管機關得將總統、副總統文物之管理及應用,委任其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妥善維護及管理文物,充分利用及整合政府資源,爰增訂本條。主管機關得以文物集中管理,就地及異地存放方式,建立政府部門間之合作夥伴關係,有效運用相關機關(構)現有之庫房空間、保存維護技術,乃至於研究、展示及開放應用等硬體及人力資源,有效發揮文物功能,多元拓展民眾應用文物之管道。
- 主管機關名詞
(1061208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妥善維護及管理文物,充分利用及整合政府資源,爰增訂本條。主管機關得以文物集中管理,就地及異地存放方式,建立政府部門間之合作夥伴關係,有效運用相關機關(構)現有之庫房空間、保存維護技術,乃至於研究、展示及開放應用等硬體及人力資源,有效發揮文物功能,多元拓展民眾應用文物之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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