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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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依總統、副總統文物類別及保存價值作分類、分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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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第 6-1 條,主管機關有權根據總統和副總統的文物類別和保存價值進行分類和分級管理。 這表示主管機關可以根據不同的總統和副總統的文物,將其分為不同的類別並進行管理。同時,主管機關還可以根據這些文物的保存價值,對其進行分級管理。這樣的分類和分級管理制度可以協助主管機關更好地管理和保護總統和副總統的文物。具體的分類和分級方式可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或主管機關所制定的相關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1061208 增訂)
主管機關得依總統、副總統文物類別及保存價值作分類、分級管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總統、副總統文物(以下簡稱文物)係總統、副總統從事各項活動產生之信箋、手稿、個人筆記、日記、講稿、照片、影音光碟、禮品、勳章及物品等,表徵國家發展意義。雖定位為國有財產,惟不屬於國有財產法第三條所定國有財產之範圍(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依國有財產法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第三條第一項所定範圍以外之圖書、史料、古物或其他應保存之有形財產,其保管或使用,仍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爰增訂本條,規範文物得依其類別及保存價值作分類、分級管理,俾有系統整編文物及活化典藏空間。
- 主管機關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總統、副總統文物(以下簡稱文物)係總統、副總統從事各項活動產生之信箋、手稿、個人筆記、日記、講稿、照片、影音光碟、禮品、勳章及物品等,表徵國家發展意義。雖定位為國有財產,惟不屬於國有財產法第三條所定國有財產之範圍(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依國有財產法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第三條第一項所定範圍以外之圖書、史料、古物或其他應保存之有形財產,其保管或使用,仍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爰增訂本條,規範文物得依其類別及保存價值作分類、分級管理,俾有系統整編文物及活化典藏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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