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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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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依總統、副總統文物類別及保存價值作分類、分級管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第 6-1 條,主管機關有權根據總統和副總統的文物類別和保存價值進行分類和分級管理。 這表示主管機關可以根據不同的總統和副總統的文物,將其分為不同的類別並進行管理。同時,主管機關還可以根據這些文物的保存價值,對其進行分級管理。這樣的分類和分級管理制度可以協助主管機關更好地管理和保護總統和副總統的文物。具體的分類和分級方式可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或主管機關所制定的相關規定。

立法沿革 1

(1061208 增訂)

主管機關得依總統、副總統文物類別及保存價值作分類、分級管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總統、副總統文物(以下簡稱文物)係總統、副總統從事各項活動產生之信箋、手稿、個人筆記、日記、講稿、照片、影音光碟、禮品、勳章及物品等,表徵國家發展意義。雖定位為國有財產,惟不屬於國有財產法第三條所定國有財產之範圍(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依國有財產法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第三條第一項所定範圍以外之圖書、史料、古物或其他應保存之有形財產,其保管或使用,仍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爰增訂本條,規範文物得依其類別及保存價值作分類、分級管理,俾有系統整編文物及活化典藏空間。

  • 主管機關名詞
(1061208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總統、副總統文物(以下簡稱文物)係總統、副總統從事各項活動產生之信箋、手稿、個人筆記、日記、講稿、照片、影音光碟、禮品、勳章及物品等,表徵國家發展意義。雖定位為國有財產,惟不屬於國有財產法第三條所定國有財產之範圍(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依國有財產法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第三條第一項所定範圍以外之圖書、史料、古物或其他應保存之有形財產,其保管或使用,仍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爰增訂本條,規範文物得依其類別及保存價值作分類、分級管理,俾有系統整編文物及活化典藏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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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第 6-1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依總統、副總統文物類別及保存價值作分類、分級管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第 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