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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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所管理之總統、副總統文物,應定期編製目錄公開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公報及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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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第6條的規定,國史館所管理的總統、副總統文物應該定期編製目錄並公開於資訊網路、政府公報及新聞紙上。這樣可以讓公眾能夠查閱和了解這些文物的存在和內容。這也是一種對文化資產保存的要求,以確保這些重要的文物能夠得到保護和傳承。例如,國史館可能會在其官方網站上提供一個專門的頁面,列出所有總統、副總統文物的目錄和相關資訊,供公眾參考和利用。此外,國史館也可能會將這些資訊通過政府公報和新聞紙等形式進行廣泛宣傳,以增加公眾的知曉度和關注程度。
立法沿革 1 版
(0921230 制定)
國史館所管理之總統、副總統文物,應定期編製目錄公開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公報及新聞紙。
立法理由明定國史館所管理之總統、副總統文物目錄應定期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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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230 制定)
明定國史館所管理之總統、副總統文物目錄應定期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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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