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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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般性文物由總統府編造移轉目錄、記載名稱、內容、日期、數量及附件等名稱等基本要項,每半年由國史館派人具領。
- 2.具機密性之文物由總統府承辦單位以專用封套彌封蓋印,並於封面上註明名稱、起迄日期、機密等級、保密期限、彌封日期等相關資料,每一年移轉國史館原樣典藏。無法判定保密期限之文物,加註說明。屆滿保密期限之文物即自動解密,視為一般性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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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第5條,該條規定了一般性文物和具機密性文物的處理方式。 1. 一般性文物:根據該項規定,一般性文物由總統府編造移轉目錄,記載名稱、內容、日期、數量及附件等基本要項。每半年,由國史館派人具領這些一般性文物。 2. 具機密性之文物:該條款指出,具機密性之文物由總統府承辦單位以專用封套彌封蓋印。封面上需註明名稱、起迄日期、機密等級、保密期限、彌封日期等相關資料。每一年,這些具機密性之文物需要移轉至國史館進行原樣典藏。若無法確定保密期限,則需要加註說明。屆滿保密期限之文物即自動解密,視為一般性文物。 參考資料: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修正2014年)
立法沿革 1 版
(0921230 制定)
一般性文物由總統府編造移轉目錄、記載名稱、內容、日期、數量及附件等名稱等基本要項,每半年由國史館派人具領。 具機密性之文物由總統府承辦單位以專用封套彌封蓋印,並於封面上註明名稱、起迄日期、機密等級、保密期限、彌封日期等相關資料,每一年移轉國史館原樣典藏。無法判定保密期限之文物,加註說明。屆滿保密期限之文物即自動解密,視為一般性文物。
立法理由一、規定一般性總統、副總統文物之管理事項。 二、規定機密性總統、副總統文物之管理事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21230 制定)
一、規定一般性總統、副總統文物之管理事項。 二、規定機密性總統、副總統文物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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