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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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以國史館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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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第 2 條規定,以國史館為主管機關。根據這條規定,國史館負責管理和保護總統和副總統的文物。這些文物可能包括歷任總統和副總統的個人物品、文件、影像和其他相關文物。國史館負責收集、保存、研究和展示這些文物,以便讓公眾更好地了解和研究我國歷史和政治制度的發展。
立法沿革 1 版
(0921230 制定)
本條例以國史館為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0921230 制定)
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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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