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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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文物未經註銷者應永久保存。
- 2.參考品保存年限為三年。
- 3.註銷品之減損應依國有財產法令有關減損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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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第 8 條的規定如下: 1. 文物未經註銷者應永久保存。根據此條規定,未經註銷的文物應持續保存,不得隨意破壞或丟棄。這樣可以確保文物的完整性和保值性。 2. 參考品保存年限為三年。根據此條規定,參考品指的是評估、分析或比較文物時所使用的樣品或個案。根據法規,這些參考品的保存年限為三年,意味著在這段時間內需要保存這些參考品作為證據或參考資料。 3. 註銷品之減損應依國有財產法令有關減損規定辦理。根據此條規定,對於已經註銷的文物如果出現了減損的情況,應該按照國有財產法令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具體的減損規定需要參照國有財產法令相關的法規進行辦理。 這些資訊與所提到的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第 8 條有100%的關聯度。提到了未經註銷文物的保存、參考品的保存年限以及註銷品的減損辦理。然而,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或相關法規的最新版本。
- 註銷名詞
- 國有財產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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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