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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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第9條的規定: 1. 如果註銷的文物交予其他機關或機構時,必須編製移交清冊,並檢附相關的證明文件,一併交給接管的機關。 2. 在將註銷的文物移交給接管機關後,雙方應當辦理管理機關的變更登記。 例如,如果某個總統或副總統的文物被註銷後交給國立博物館保管,則根據這項法條的規定,註銷的文物應該被編製成一份移交清冊,並附上相關的文件,然後一併交給國立博物館接管。接下來,雙方應該辦理管理機關的變更登記,確保國立博物館成為該文物的新管理機關。
- 註銷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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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