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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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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註銷品交予其他機關或機構時,應編造移交清冊,並檢附證明文件,一併移交接管機關。
  2. 2.註銷品移交接管機關後,雙方應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第9條的規定: 1. 如果註銷的文物交予其他機關或機構時,必須編製移交清冊,並檢附相關的證明文件,一併交給接管的機關。 2. 在將註銷的文物移交給接管機關後,雙方應當辦理管理機關的變更登記。 例如,如果某個總統或副總統的文物被註銷後交給國立博物館保管,則根據這項法條的規定,註銷的文物應該被編製成一份移交清冊,並附上相關的文件,然後一併交給國立博物館接管。接下來,雙方應該辦理管理機關的變更登記,確保國立博物館成為該文物的新管理機關。

  • 註銷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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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第 9 條規定:「註銷品交予其他機關或機構時,應編造移交清冊,並檢附證明文件,一併移交接管機關。註銷品移交接管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