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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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註銷品銷毀應制定銷毀計畫,並記載及檢附下列事項: 一、擬銷毀文物及數量。 二、審鑑委員會會議紀錄。 三、擬銷毀文物現行存放地點。 四、擬銷毀時間、地點及方式。
- 2.註銷品之銷毀,應會同相關單位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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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第10條,要進行文物註銷品的銷毀,必須制定銷毀計畫,並在計畫中記載以下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 1. 擬銷毀的文物及其數量。 2. 審鑑委員會的會議紀錄。 3. 擬銷毀文物目前的存放地點。 4. 擬銷毀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此外,根據該法條的規定,進行註銷品的銷毀時,應該與相關單位一同監辦。這意味著進行銷毀的過程中,政府部門需要參與並監督整個過程。 參考資料: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第10條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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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