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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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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註銷之相關資料檔案及處置過程紀錄,應永久留存備查。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第 11 條,文物註銷之相關資料檔案及處置過程紀錄應永久留存備查。如果有需要,可以先進行電子儲存。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文物註銷相關的資料能夠一直保存下去,同時也提到了電子儲存的可能性。 以下是一個與這個法條相關的範例: 根據公共檔案局的《公共檔案管理法》,機關在進行檔案保存時,可以採取電子儲存的方式。所以,在文物註銷過程中,機關可以將相關資料進行電子儲存,以便日後查詢和使用。這樣也可以減少紙張和物理空間的使用,更加環保和便利。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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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第 11 條規定:「文物註銷之相關資料檔案及處置過程紀錄,應永久留存備查。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