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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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以下簡稱人權委員會)事務,除依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監察院處務規程及監察院會議規則之規定處理外,悉依本規則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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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條規定了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以下簡稱人權委員會)之事務處理方式。根據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監察院處務規程及監察院會議規則的相關規定,除了依這些法規處理事務外,人權委員會還需按照本規則來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 人權委員會組織法(2018年修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30015 - 監察院處務規程(2009年修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10032 - 監察院會議規則(2015年修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230001
- 監察院處務規程法規
- 監察院會議規則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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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