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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9.11.09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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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以下簡稱人權委員會)事務,除依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監察院處務規程監察院會議規則之規定處理外,悉依本規則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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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權委員會委員以外之委員得列席人權委員會議。必要時,亦得請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列席。
  2. 應人權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人權委員會議者,得就所詢事項,陳明事實或意見,但不得參與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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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委員會議之開會,應有人權委員會委員之過半數出席。其決議應經人權委員會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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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委員會議開會時,委員之臨時動議在討論前應查明有無前案,如其內容相同者,應併前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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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權委員會得應人權議題或業務推動需要,經人權委員會議決議,召開分組委員會議。
  2. 分組委員會議由人權委員會議推派或由主任委員選派參與之委員,必要時得請人權委員會以外之委員參加。分組委員會議召集人由參與之人權委員互選之。
  3. 分組委員會議之開會,應有參與之委員過半數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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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委員會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下列事項: 一、人權委員會職權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所屬人員工作之分配、指導監督及考事項。 三、關於主管文稿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主管事務之對外協商聯繫事項。 五、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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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委員會職員及聘用人員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所定職權之行政事項。 二、關於案件之處理、簽辦、協助調查行政及稽催事項。 三、關於議事日程之編擬及會議紀錄之編製事項。 四、關於文件之收發、撰擬、校對及歸檔事項。 五、關於資料之整理、分類編目及保管事項。 六、關於年度專案檢討事項。 七、關於年度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 八、關於各項統計資料之提供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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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項,得由主任委員授權執行秘書判行: 一、舉行人權委員會議之議程及開會通知。 二、移送各單位文件。 三、人民書狀之行政處理。 四、有關資料蒐集之往來文件。 五、純事務性文件。 六、經辦核定事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9.11.09,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