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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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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委員會委員以外之委員得列席人權委員會議。必要時,亦得請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列席。
應人權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人權委員會議者,得就所詢事項,
陳明
事實或意見,但不得參與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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