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權委員會委員以外之委員得列席人權委員會議。必要時,亦得請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列席。
  2. 應人權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人權委員會議者,得就所詢事項,陳明事實或意見,但不得參與表決。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