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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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權委員會委員以外之委員得列席人權委員會議。必要時,亦得請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列席。
- 2.應人權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人權委員會議者,得就所詢事項,陳明事實或意見,但不得參與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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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第3條的具體內容。
- 陳明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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