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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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委員會議舉行時,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應事先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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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第2條,當人權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在會議之前提出請假申請。這表示委員在無法參加會議時,需要提前告知並請假。有關法規的舉例暫無,可能需要進一步的資料以得出具體的舉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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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