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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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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委員會議舉行時,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應事先請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第2條,當人權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在會議之前提出請假申請。這表示委員在無法參加會議時,需要提前告知並請假。有關法規的舉例暫無,可能需要進一步的資料以得出具體的舉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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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第 2 條規定:「人權委員會議舉行時,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應事先請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