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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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委員會議之開會,應有人權委員會委員之過半數出席。其決議應經人權委員會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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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第4條,人權委員會的開會必須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而人權委員會的決議則需要獲得委員總數過半數的同意方能生效。 參考資料: -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 2020年最新公告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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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