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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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委員會議開會時,委員之臨時動議在討論前應查明有無前案,如其內容相同者,應併前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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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第5條,人權委員會在開會時,委員提出的臨時動議在討論之前,應該先查明是否有類似的前案。如果發現內容相同的前案存在,則應該將其合併處理。這條規則的目的是為了節省時間和資源,避免對於相同議題進行重複討論和處理。例如,如果人權委員會已經討論過一個關於言論自由的案件,當有新的臨時動議提出時,委員應先查明是否有相同或類似的前案存在,如果有的話,則可以參考前案的處理方式進行討論和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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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