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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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委員會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下列事項: 一、人權委員會職權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所屬人員工作之分配、指導監督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主管文稿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主管事務之對外協商聯繫事項。 五、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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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第9條, 人權委員會執行秘書的職責包括以下事項: 1. 策劃、推動和執行與人權委員會職權有關的業務。 範例:執行秘書可以負責策劃制定人權保障政策,並推動相關執行工作。 2. 分配、指導監督和考核所屬人員的工作。 範例:執行秘書可以負責分配人權委員會職員的工作任務,並監督其執行情況。 3. 審核主管文稿。 範例:執行秘書可以負責審核人權委員會主管所提出的文件、文件草案等。 4. 負責主管事務的對外協商和聯繫。 範例:執行秘書可以代表人權委員會進行與外界機構、組織等的協商和聯繫工作。 5. 編制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 範例:執行秘書可以參與編制人權委員會的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以確保項目的執行和資金的分配與使用。 6. 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範例:執行秘書可以負責處理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交辦的其他事項,包括應急任務等。 以上回答的參考資料來自《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公告於行政院網站(https://www.ey.gov.tw/Attachment/762570558271)以及相關法規和文件。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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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