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權委員會職員及聘用人員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所定職權之行政事項。 二、關於案件之處理、簽辦、協助調查行政及稽催事項。 三、關於議事日程之編擬及會議紀錄之編製事項。 四、關於文件之收發、撰擬、校對及歸檔事項。 五、關於資料之整理、分類編目及保管事項。 六、關於年度專案檢討事項。 七、關於年度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 八、關於各項統計資料之提供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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