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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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委員會職員及聘用人員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所定職權之行政事項。 二、關於案件之處理、簽辦、協助調查行政及稽催事項。 三、關於議事日程之編擬及會議紀錄之編製事項。 四、關於文件之收發、撰擬、校對及歸檔事項。 五、關於資料之整理、分類編目及保管事項。 六、關於年度專案檢討事項。 七、關於年度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 八、關於各項統計資料之提供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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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第 10 條規定了人權委員會職員及聘用人員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各種事項,包括行政事項、案件處理、議事日程編擬、文件處理、資料整理、專案檢討、工作報告編製、統計資料提供等。此條款的參考資料是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相關法規,如《人權委員會組織法》。例如,關於行政事項的執行,可以參考《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所定的職權內容;關於案件的處理,可以參考人權委員會過去處理案件的相關裁決或判決;關於文件的處理,可以參考文件管理相關法規;關於統計資料的提供,可以參考監察院相關統計資料的發布公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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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