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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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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項,得由主任委員授權執行秘書判行: 一、舉行人權委員會議之議程及開會通知。 二、移送各單位文件。 三、人民書狀之行政處理。 四、有關資料蒐集之往來文件。 五、純事務性文件。 六、經辦核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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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第 11 條,主任委員可以授權秘書執行以下事項: 1. 舉行人權委員會的議程和開會通知。 2. 移送文件給各個單位。 3. 處理人民書狀的行政事務。 4. 處理相關資料蒐集的往來文件。 5. 純屬事務性的文件。 6. 辦理經過核定的事項。 例如,主任委員可以授權秘書負責發布人權委員會的議程和開會通知,或者讓秘書處理人民書狀的行政事務。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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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第 11 條規定:「下列事項,得由主任委員授權執行秘書判行: 一、舉行人權委員會議之議程及開會通知。 二、移送各單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