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事項,得由主任委員授權執行秘書判行: 一、舉行人權委員會議之議程及開會通知。 二、移送各單位文件。 三、人民書狀之行政處理。 四、有關資料蒐集之往來文件。 五、純事務性文件。 六、經辦核定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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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項,得由主任委員授權執行秘書判行: 一、舉行人權委員會議之議程及開會通知。 二、移送各單位文件。 三、人民書狀之行政處理。 四、有關資料蒐集之往來文件。 五、純事務性文件。 六、經辦核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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