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下列事項,得由主任委員授權執行秘書判行: 一、舉行人權委員會議之議程及開會通知。 二、移送各單位文件。 三、人民書狀之行政處理。 四、有關資料蒐集之往來文件。 五、純事務性文件。 六、經辦核定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第 11 條,主任委員可以授權秘書執行以下事項: 1. 舉行人權委員會的議程和開會通知。 2. 移送文件給各個單位。 3. 處理人民書狀的行政事務。 4. 處理相關資料蒐集的往來文件。 5. 純屬事務性的文件。 6. 辦理經過核定的事項。 例如,主任委員可以授權秘書負責發布人權委員會的議程和開會通知,或者讓秘書處理人民書狀的行政事務。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