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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權委員會得應人權議題或業務推動需要,經人權委員會議決議,召開分組委員會議。
  2. 分組委員會議由人權委員會議推派或由主任委員選派參與之委員,必要時得請人權委員會以外之委員參加。分組委員會議召集人由參與之人權委員互選之。
  3. 分組委員會議之開會,應有參與之委員過半數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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