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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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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權委員會得應人權議題或業務推動需要,經人權委員會議決議,召開分組委員會議。
  2. 2.分組委員會議由人權委員會議推派或由主任委員選派參與之委員,必要時得請人權委員會以外之委員參加。分組委員會議召集人由參與之人權委員互選之。
  3. 3.分組委員會議之開會,應有參與之委員過半數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通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第7條的資料,該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人權委員會可以根據人權議題或業務的推動需要,經由人權委員會議決議召開分組委員會議。這意味著人權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將委員分成不同的小組,以處理特定的人權議題或業務。 2. 分組委員會議的參與委員可以由人權委員會議推派或由主任委員選派。必要時,可以請人權委員會以外的委員參加。此外,分組委員會議的召集人是由參與該會議的人權委員互選產生。 3. 分組委員會議的開會需要有參與的委員過半數出席。該會議的決議需要得到出席委員過半數的通過才有效。 根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第7條的相關規定,分組委員會議是人權委員會根據需要召開的小組會議,其成員由人權委員會推派或主任委員選派,並可以請求其他委員參加。分組委員會議的開會需要有半數以上的委員出席,並且決議需要經過半數以上的委員通過。 相關參考資料: -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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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第 7 條規定:「人權委員會得應人權議題或業務推動需要,經人權委員會議決議,召開分組委員會議。分組委員會議由人權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