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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 2 條

言詞辯論程序及其他公開程序,應予錄音;必要時,並得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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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2條的規定,言詞辯論程序及其他公開程序應該進行錄音,並且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進行錄影。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審判程序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並且提供事後調查和查證的依據。 舉例來說,如果在一個法庭審理中,有一個重要的辯論過程需要被記錄下來,法庭就應該進行錄音,以確保辯論的全面性和準確性。同樣地,如果有其他公開程序的需要,如聆訊或宣判,法庭也應該進行錄音。這些錄音和錄影的資料可以作為當事人和其他人對案件進行事後檢查和分析的依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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