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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 3 條

在庭之人不得自行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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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3條,被上訴人在庭期間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此規定的目的是為維護法庭秩序和保護當事人的權益,以確保正常的審判程序進行。依據該規定,若有第三人欲在庭內進行錄音、錄影,則需先經由大會主席的許可。有關此規定的範例可以參考被上訴人所提出的陳報狀附件㈢第33頁,其中解釋了議場錄音錄影管理規則第7條規定的許可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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