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 4 條
- 1.錄音應自每案進行程序之始起錄,至所進行程序終結時止,其間連續始末為之。實施錄影時,亦同。
- 2.案件程序之進行,以朗讀案由為始,書記官應宣告程序進行當日日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4條的規定,錄音應自每案進行程序的始起錄,至所進行的程序終結時止,期間應連續始末。同樣地,實施錄影時也是如此。案件程序進行的開始以朗讀案由為起點,書記官應宣告程序進行的當日日期。 根據以上資料,該法條強調了錄音和錄影的連續性,要求錄音從每個案件的開始到結束都要進行錄音,並且同樣適用於錄影。此外,該法條提到了案件程序的開始,指出了書記官應宣告法庭進行程序的日期。 參考資料: 憲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4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