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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錄音應自每案進行程序之始起錄,至所進行程序終結時止,其間連續始末為之。實施錄影時,亦同。
  2. 案件程序之進行,以朗讀案由為始,書記官宣告程序進行當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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