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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言詞辯論程序聲音、影像之公開播送,應斟酌當事人、第三人值得保護之利益或程序之進行,以即時或延後播送方式為之。
  2. 其他公開程序,得準用前項規定為公開播送。
  3. 未行公開播送之公開程序,其聲音、影像,憲法法庭認適當者,得公開於憲法法庭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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