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 5 條
- 1.言詞辯論程序聲音、影像之公開播送,應斟酌當事人、第三人值得保護之利益或程序之進行,以即時或延後播送方式為之。
- 2.其他公開程序,得準用前項規定為公開播送。
- 3.未行公開播送之公開程序,其聲音、影像,憲法法庭認適當者,得公開於憲法法庭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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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5條的規定,針對言詞辯論程序聲音、影像的公開播送,應考慮到當事人和第三人的利益保護,以及程序的進行情況,可以選擇即時或延後播送的方式。在其他公開程序中,也可以準用前項規定進行公開播送。未進行公開播送的公開程序,如果憲法法庭認為合適的話,可以在憲法法庭的官方網站上公開相關的聲音和影像資料。 參考資料: 憲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5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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