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 6 條
- 1.行言詞辯論及其他公開程序之錄音、錄影內容,應永久保存。
- 2.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儲存於數位媒體者,由資訊專責人員保管;儲存於光碟、隨身硬碟或其他錄音、錄影媒體者,案件終結後,書記官應造具清冊隨案卷移交檔卷管理人員列冊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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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憲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6 條規定了行言詞辯論及其他公開程序之錄音、錄影內容的保存辦法。 根据上述规定,这些记录应当永久保存。对于储存在数位媒體上的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应由资讯专责人员进行保管。而对于储存在光碟、隨身硬碟或其他录音、录影媒体上的内容,则在案件终结后,书记官应制作清冊,并随案卷移交档卷管理人员,由其列冊保管。 好了,这就是对于憲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6 條的解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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