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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 7 條

  1. 1.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除憲法法庭主動公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外,得於錄音、錄影之期日翌日起,向憲法法庭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2. 2.前項聲請,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
  3. 3.經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4. 4.憲法法庭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
  5. 5.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正當目的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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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7條,以下是對該條的逐項釋義: 1. 根據該條第1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可在錄音、錄影的期日翌日起向憲法法庭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這意味著他們在相關案件中可以要求獲得法庭錄音、錄影的光碟。 範例:當事人在一個憲法案件中,希望獲得法庭錄音、錄影的內容以用作證明其主張的依據。他可以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向憲法法庭申請獲得相關的錄音、錄影光碟。 2. 根據該條第2項,前項的聲請需要經過憲法法庭的審查裁定許可。這表示憲法法庭將審查申請人的聲請,並根據相關條件和法規對其是否能獲得法庭錄音、錄影內容進行判斷。 範例:當事人向憲法法庭聲請獲得法庭錄音光碟,憲法法庭將審查其聲請,並決定是否許可其獲得相關內容。 3. 根據該條第3項,經裁定許可的每張光碟需繳納新臺幣五十元的費用。這表示當事人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來獲得法庭錄音、錄影光碟。 範例:當事人獲得憲法法庭的許可,並繳納了相關的費用後,將獲得法庭錄音、錄影光碟。 4. 根據該條第4項,憲法法庭對於許可交付的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當採取適當的加密措施,並可以限制利用措施禁止轉拷。這表示憲法法庭應該採取措施來確保這些內容的機密性和安全性。 範例:獲得憲法法庭許可的當事人獲得了法庭錄音光碟,但他們不得將光碟複製或轉移給其他人,並且憲法法庭可以透過限制利用措施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 5. 根據該條第5項,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的人,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將其用於非正當目的。這表示憲法法庭對這些內容的使用有限制,並希望保護這些內容的機密性和正當性使用。 範例:持有法庭錄音光碟的人不得將光碟內容散布給其他人或公開播送。此外,他們也不得將這些內容用於非正當目的。 以上的釋義是基於憲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7條的法條內容。該法條針對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法庭錄音、錄影內容的需求和使用進行了規範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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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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