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除憲法法庭主動公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外,得於錄音、錄影之期日翌日起,向憲法法庭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 前項聲請,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
- 經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 憲法法庭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
-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