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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除憲法法庭主動公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外,得於錄音、錄影之期日翌日起,向憲法法庭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2. 前項聲請,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
  3. 經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4. 憲法法庭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
  5.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正當目的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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