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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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13條的規定,該法條表示以下人士可以填寫聲請書並請求獲得閱覽卷宗的電子卷證,前提是卷宗還未超過管理保存年限: 1. 機關基於司法目的,為行使職權、適用法律所必要。 2. 機關以外的學術研究者、研究機構,為進行學術研究所必要,其研究目的若無法在沒有電子卷證的情況下達成。 3. 新聞媒體,為新聞傳播所必要,其新聞傳播目的若無法在沒有電子卷證的情況下達成。 此外,外國人只有在根據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享受相同權利的情況下,才能聲請獲得閱覽卷宗的電子卷證。 值得注意的是,聲請需要經審查庭的裁定批准方可進行。
- 裁判名詞
- 電子卷證名詞
- 非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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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