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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第 14 條

前條集管而未逾管理保存年限卷宗之閱卷聲請、給閱範圍、方式、駁回或限制閱覽聲請、閱卷程序及費用徵收,準用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三條、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至第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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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14條的規定,前一條所指的卷宗,是指已集中管理但尚未超過保存年限的卷宗。對於這類卷宗的閱卷聲請、給閱範圍、方式、駁回或限制閱覽的聲請、閱卷程序以及費用的徵收,可以參照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三條、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辦理。 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三條規定,閱卷聲請應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包括聲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可以親自或委任代理人出席閱卷程序。 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五條規定,對於涉及個人隱私或業務秘密的卷宗內文書,法院可以根據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當事人的閱卷、抄錄或攝影行為。 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六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了閱卷程序的具體細節,包括聲請審核、閱卷時間與地點、保密措施、閱卷方式、視聽資料的提供等等。 根據上述資料提供的法律規定,憲法訴訟案件的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14條的規定,主要是讓前一條集管但尚未超過保存年限的卷宗,可以參照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的相關規定進行閱卷聲請和閱卷程序。具體的閱卷聲請、給閱範圍、方式、費用徵收等事項,可以參考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的相關規定進行辦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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