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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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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書記官辦理卷宗集管,應將判決、終結訴訟程序裁定及大法官意見書之正本一份附卷。封卷後於卷面註記保存年限及宗數。
  2. 2.卷宗集管後有續收文狀者,書記官應於續收文狀辦理完畢後,另編訂尾卷,並調出原卷,於原卷卷面加註尾卷宗數,再併原卷集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 7 條,書記官應在書卷封卷後的卷面註記保存年限及宗數。若卷宗後續有收文狀,則應另編訂尾卷並調出原卷,並在原卷卷面加註尾卷宗數,然後再將原卷集管。這樣的措施可以確保卷宗的保存和彙整。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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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 7 條規定:「書記官辦理卷宗集管,應將判決、終結訴訟程序裁定及大法官意見書之正本一份附卷。封卷後於卷面註記保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