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第 7 條
- 1.書記官辦理卷宗集管,應將判決、終結訴訟程序裁定及大法官意見書之正本一份附卷。封卷後於卷面註記保存年限及宗數。
- 2.卷宗集管後有續收文狀者,書記官應於續收文狀辦理完畢後,另編訂尾卷,並調出原卷,於原卷卷面加註尾卷宗數,再併原卷集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 7 條,書記官應在書卷封卷後的卷面註記保存年限及宗數。若卷宗後續有收文狀,則應另編訂尾卷並調出原卷,並在原卷卷面加註尾卷宗數,然後再將原卷集管。這樣的措施可以確保卷宗的保存和彙整。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