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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第 7 條

  1. 1.書記官辦理卷宗集管,應將判決、終結訴訟程序裁定及大法官意見書之正本一份附卷。封卷後於卷面註記保存年限及宗數。
  2. 2.卷宗集管後有續收文狀者,書記官應於續收文狀辦理完畢後,另編訂尾卷,並調出原卷,於原卷卷面加註尾卷宗數,再併原卷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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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 7 條,書記官應在書卷封卷後的卷面註記保存年限及宗數。若卷宗後續有收文狀,則應另編訂尾卷並調出原卷,並在原卷卷面加註尾卷宗數,然後再將原卷集管。這樣的措施可以確保卷宗的保存和彙整。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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