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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訴訟終結後,書記官應整理卷宗,移交檔卷管理人員集中保管(以下簡稱集管)。
  2. 前項集管作業,自案件報結並送達完畢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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