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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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6條規定了憲法訴訟卷宗的保管及保存的相關事項。 根據第1款,當訴訟結束後,書記官應該將卷宗整理好,並交由檔卷管理人員進行集中保管。 根據第2款,卷宗的集中保管應該在案件報結並送達完畢的日子起算兩個月內完成。如果有必要,可以延長一個月的時間。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憲法訴訟卷宗的保存和管理,以便稍後需要檢閱或查閱相關資料時能夠方便進行。具體的執行細則可以參考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相關文件。 參考資料: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 書記官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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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