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第 9 條
- 1.集管之卷宗應編製目錄,並定期依目錄核對清查。
- 2.集管應注意卷宗保管處所之乾燥、通風、清潔維護及門窗堅固,採行適當之防火、防潮及防蝕措施。保管處所未經許可,不得任意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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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9條,回答如下: 1. 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集管(指卷宗管理機關)應編製卷宗目錄,並定期進行核對清查。這表示集管機關需要將卷宗內容進行紀錄,以便能夠及時、準確地查找和管理卷宗。 2. 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集管機構在保管卷宗時應注重對保管處所的乾燥、通風、清潔維護,並需要採取適當的防火、防潮和防蝕措施。同時,除非經過許可,否則不得隨意進出保管處所。 參考資料: 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司法院公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修正公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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