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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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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前大法官作成解釋案件之卷內文書,得按憲法法庭公告之時程,以適當方式逐步公開之。
前項得公開之卷內文書如下: 一、
聲請人
、
代理人
或相關機關提出之文書、
原因案件
之相關
裁判
書。 二、
言詞辯論
筆錄及說明會速紀錄。 三、言詞辯論之
鑑定
意見書及說明會之專家意見書。 四、與相關機關之往來函文。 五、公務電話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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