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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第 10 條

  1. 1.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前大法官作成解釋案件之卷內文書,得按憲法法庭公告之時程,以適當方式逐步公開之。
  2. 2.前項得公開之卷內文書如下: 一、聲請人代理人或相關機關提出之文書、原因案件之相關裁判書。 二、言詞辯論筆錄及說明會速紀錄。 三、言詞辯論之鑑定意見書及說明會之專家意見書。 四、與相關機關之往來函文。 五、公務電話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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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10條的規定,該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前大法官作成解釋案件之卷內文書,得按憲法法庭公告之時程,以適當方式逐步公開之。 - 參考資料:根據《憲法》第五八條之二,大法官針對憲法解釋案件所作成的卷內文書,可以根據法庭公告的時程逐步公開。 2. 前項得公開之卷內文書如下: 一、聲請人、代理人或相關機關提出之文書、原因案件之相關裁判書。 二、言詞辯論筆錄及說明會速紀錄。 三、言詞辯論之鑑定意見書及說明會之專家意見書。 四、與相關機關之往來函文。 五、公務電話紀錄。 - 參考資料: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在公開的卷內文書中包括聲請人、代理人或相關機關提出的文書和相關裁判書、言詞辯論的筆錄和說明會的紀錄、言詞辯論的鑑定意見書和說明會的專家意見書、與相關機關之往來函文,以及公務電話的紀錄。這些卷內文書可以被公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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